2011年6月8日 星期三

報稅..扶養親屬的10大常見錯誤

資料來源:生活中的一部份
來源網址:http://blog.yam.com/S0922S22/article/28489626


1.●.錯誤:申報扶養未滿60歲無謀生能力的父母,但父母全年所得(包括利息所得)
   卻超過8.2萬元免稅額?

 ◎.正解:父母全年所得不及8.2萬元才可視為無謀生能力,否則要申報扶養應檢
       附醫師證明、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影本才行。

2.●.錯誤:列報已年滿20歲無工作、未在學、服役中或在大陸就學的子女,
      例如,列報21歲補習中的子女。
◎.正解:年滿20歲子女只有尚在就學或符合「無謀生能力」規定的才能列報。

3.●.錯誤:申報扶養在所得年度前已死亡的親屬;或在結婚或離婚當年度之外的時間
      申報為夫妻,
     例如:99年2月結婚,98年度綜所稅結算申報列報配偶免稅額。
◎.正解:只有發生時間在課稅當年度才能列報。

4.●.錯誤:申報年滿70歲的兄弟姊妹及其他親屬,例如:叔、伯、舅等,卻誤以為
      可比照直系尊親屬(父母、祖父母、曾祖父母),適用12.3萬元的較高
      免稅額。
◎.正解:只能適用8.2萬元的免稅額

5.●.錯誤:重複申報扶養親屬如:子女同時列報扶養父母。
◎.正解:請兄弟姊妹事先協調好,或提示確有扶養事實的證明,避免因被剔除免稅額
      而爭執。

6.●.錯誤:申報扶養其他親屬或家屬,例如姪、甥,然而並未實際扶養者;或是所申報
      扶養的其他親屬的父或母本身有所得、財產,卻被你申報扶養;申報扶養未
      同居一家共同生活的其他親屬或家屬,且稱謂欄誤填為「子女」或代號3。
◎.正解:這是國稅局查稅的重點所在,須備齊相關證明文件,且有實際扶養事實,
      才能被核定,否則會被剔除而補稅並處罰。

7.●.錯誤:申報扶養現役軍人或托兒所、幼稚園、公私立國民中小學教職員等子女
◎.正解:免稅所得者的子女不能被其他人申報扶養。

8.●.錯誤:錯誤申報本人、配偶或受扶養兄弟姊妹的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。
◎.正解:只有就讀大專院校的子女才能列報。

9.●.錯誤:誤以重大傷病卡列報身心障礙扣除,未檢附專科醫生的嚴重病人診斷
證明書。
◎.正解:此卡並不是列報身心障礙扣除額所要求的證明文件。

10.●.錯誤:漏未合併申報受扶養親屬的所得,例如:父母的利息所得。
◎.正解:想被補稅加罰,決定申報扶養前請全盤了解父母的所得。



~ 完 ~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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